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准确掌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总量、结构分布、专业配置等情况,强化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和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启动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和换证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作用
在全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和换证工作,是自1993年我省职称制度改革15年以来的第一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通过在全省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和换证工作,建立起我省、市、县(市、区)三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切实强化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信息化管理,能从根本上遏制和打击各类相关证书的制假造假行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还能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决策和有关规划提供准确数据,实现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动态监测和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我省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和构建“和谐河北”中的重要作用。
二、内容范围
凡在我省工作并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的在职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均属普查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一)持有2009年6月30日之前颁发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普查登记、信息采集,须换发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中取得省内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中直驻冀单位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普查登记、信息采集外,也须换发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持有民办科技单位、乡镇企业、农民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进行普查登记和信息采集,不再换发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三、组织领导
在全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和换证工作,由省职改办统一领导。省职改办成立换证办公室牵头抓总,负责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审定、数据信息汇总、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总库以及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直各部门职改办也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地本部门的专业技术资格的普查、验证、审核、登记、报送及换证等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各用人单位为专业技术资格普查、换证的初审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换发条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含省内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查验的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初审、验印、整理、汇总、造册、数据录入、文字和数据报送等工作。
(二)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负责本市、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的审核复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含省内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查验的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证书、数据信息汇总上报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换发及建立本市、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分库等工作。
(三)省垂直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的审核复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含省内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查验的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证书、数据信息汇总上报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换发及建立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分库等工作。
(四)非公经济组织及自由(谋)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原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统一办理。个别特殊情况的,按属地原则,可由其本人到其户口或工作所在设区市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可根据自身方便任选其一。
四、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需填写提交的普查登记、换证入库相关材料及有关要求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普查、换证及建库工作材料数据报送要求:
1、各用人单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和换证工作及入库工作的初审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证书及任职资格文件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初审、验印、整理、汇总、造册工作,按照河北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及换证提交材料目录(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将①河北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及换证申报审批表(附件二);②需要换发的2009年6月30日以前颁发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旧版证书(含省内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查验的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证书;③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汇总表(附件三);④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公示表(附件四)等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人事(职改)部门。
2、各设区市、省垂直管理单位、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负责本市、本系统、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普查登记、验印审核;资格审定后中、初级资格证书的换发;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资料的存档及报省职改办的备案;将全部数据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证书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职改办。
五、时间安排
全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和换证工作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完成,旧版资格证书届时全部作废。
(一)准备阶段(2008年7月1日至8月1日):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将此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到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在全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
(二)个人填表、初审阶段(2008年8月1日至10月1日):
1、专业技术人员请认真准确地填写全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及换证申报审批表(附件二)。
2、专业技术人员请按照河北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及换证提交材料目录(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将个人相关资料和有关材料准备整齐,递交本人聘用单位。
3、中直驻冀单位委托我省代评的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携单位介绍信(证明)及相关资料(附件一、附件二)直接到省职改办换发2009年新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4、各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上交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验印、加具意见,对外公示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数据录入(公示期为7天,详见附件四),并将证件、文字和数据等相关信息和资料一并上报所属主管部门。对资料不齐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查阅人事(职改)部门的资格审批通知或审批发证表,审核确认其真实性,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受理、审核阶段(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
1、各设区市、省垂直管理单位、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2008年10月1日至11月1日受理各单位所报送的普查登记、换证资料,并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以此为基本依据进一步核准数据信息。
2、各设区市、省垂直管理单位、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初步建立起本市、本系统、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并将全部数据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证书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职改办入库和审定。
(四)复核信息、建库阶段(2009年1月1日至3月1日):
1、各设区市、省垂直管理单位、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2009年1月1日至3月1日深入复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信息,进一步完善本市、本系统、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的建库工作。
2、省职改办将于2009年3月1日前初步完成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总库的建库工作,各设区市、省垂直管理单位、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请在该时间之前将复查出的各种情况及时上报,做到对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认真负责,工作不出纰漏。
(五)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的完善及领取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阶段(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1、省职改办将受理的信息资料整理后,统一进行反馈,进一步完善各设区市、省垂直管理单位、省直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2、各设区市、省垂直管理单位、省直主管部门请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领取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3、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自2009年7月1日正式启用,旧版资格证书从2009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六、几点要求
(一)在全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和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做到普查对象一个不漏,以保证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各单位在普查、换证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好验证审核工作,发现伪造学历、资格的,除没收资格证书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录入、汇总、整理、上报工作。
七、其它事项
(一)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相关情况:
1、省职改办统一设计制作2009年新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省直各部门需要换发的2009年新版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含省内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设区市2009年新版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自行设计制作。
2、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收费标准暂按2000年标准收取(冀价行费字[2000]第40号)执行。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参加普查登记不换发新版证书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填写内容必须全部采取打印模式,不具备条件的须尽快配备相关设备。
(二)填报表格样式:
可登录河北人事人才网(www.hebrs.gov.cn)中“专技人员普查换证建库”专栏进行各项相关下载。
(三)报送材料和信息数据的地址:
省职改办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8号省人事厅职称管理处;报送邮箱:hebzgb001@163.com、hebzgb002@163.com;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周龙,0311—87801269、王贵华,0311-87909255。
附件一:河北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及换证提交材料目录;
附件二:河北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及换证申报审批表;
附件三: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汇总表;
附件四: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公示表;
附件五: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粘贴个人相片、身份证复印页;
附件六:河北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和换证工作的有关问题的说明。
河北省职改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河北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
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
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及换证
提交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备 注 |
|
1 |
河北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及换证申报审批表(附件二) |
2份 |
|
2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各类证书 |
原件;复印件2份 |
|
3 |
提交下列资料之一: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河北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
4、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
复印件2份(需加盖单位人事处公章) |
|
4 |
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两张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