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违法广告药品蛾贞胶丸、龟蛇酒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函〔2008〕17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佳合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蛾贞胶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龟蛇酒,因在我省大众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省局作出决定(冀食药监市[2008]18号)要求全省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停止销售上述药品。内蒙古佳合药业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3月20日在河北日报、2008年4月1在燕赵都市报发布公告向广大消费者声明致歉,保证不再出现同样的问题,并经过近一个月整改,已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同时对工作人员加强了管理。鉴于内蒙古佳合药业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已得到纠正,且公开致歉,态度较诚恳,省局决定:解除对内蒙古佳合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蛾贞胶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龟蛇酒的行政强制措施,恢复其销售。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